2008年1月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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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源昌之争 一审有结果
陈岚

  本报讯  杭州毛源昌眼镜厂状告嘉兴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侵权一案,1月4日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本报2007年8月22日曾作报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嘉兴方面注册了“嘉兴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是合法的,但在牌匾上突出了“毛源昌”3个字,字体也与杭州的完全一致,格外醒目,所以这样使用属于侵权。考虑到嘉兴毛源昌是合法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因此法院对杭州方面判令嘉兴方面停止使用企业字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嘉兴方面停止“突出使用”毛源昌字样,赔偿杭州毛源昌眼镜厂10万元。